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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修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
一、计划的目的、意义和编制依据
为加强和改善土地供应调控,提高土地供应的科学性、针对性和合理性,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)等规定,按照国土资源部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(试行)》(国土资发〔2010〕117号)的具体要求,特制定本计划。计划供地期限为2016年1月1日-2016年12月31日。
二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(一)指导思想
按照“控制总量、优化增量、盘活存量、提高质量”的总体要求,以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”和“供给引导需求”为基点,合理安排永修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、结构、布局、时序和方式,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,促进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的转变,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切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。
(二)基本原则
1、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,积极盘活存量土地。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,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,加强全县"批而未供"土地消化和存量土地盘活,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,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各用地单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。
2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,有保有压。优先保障民生项目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、现代化服务业项目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、大产业大平台用地,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要求,加快促进民生改善、城市发展承载力提升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。
3、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。坚持区域联动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,优化城乡用地结构,促进中心城区、开发区、重点功能区块、新农村协调发展,优化产业布局,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。
4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。严格规范土地供应方式,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方式的优化完善,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使用标准,促进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,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。
三、计划指标
(一)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
永修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340.84公顷。
(二)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
1、商服用地。供应计划为4.6公顷,占计划总量的1.35%。
2、工矿仓储用地。供应计划为268.86公顷,占计划总量的78.88%。
3、住宅用地。供应计划为35.2公顷,占计划总量的10.33%。(其中棚户区改造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24.8公顷,商品房用地10.4公顷)。
4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用地(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用地、科教文卫用地、公园绿地、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)。供应计划为27公顷,占计划总量的7.92%。
5、交通运输用地。供应计划为5.18公顷,占计划总量的1.52%。
四、执行标准及要求
(一)坚持计划控制引导,统一有序、依法依规供地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,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,严格控制增量土地,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严格按照《永修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》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。
(二)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,重点保障城镇住宅用地供应。廉租房、经济适用房、各类棚户区改造、限价商品房、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不低于住房供地总量的70%;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7公顷的规定,房地产开发、保障性住房和商服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供应,支持中低价位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,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高价地。
(三)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,充分保障招商引资、重点工业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。工矿仓储用地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、交通运输用地、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、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,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。
(四)规范土地供应方式,对商业、旅游、娱乐、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矿仓储用地严格实行以招标、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,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,扩大有偿使用范围,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;对符合国家《划拨用地目录》的建设项目用地,以划拨方式供地。
(五)严格按照工业园区功能定位、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,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,并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,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,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。
(六)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执行,县城乡规划建设局、房管局、发改委、财政局、商务局、工信局、交通运输局、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,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准备和计划实施工作,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。
附:永修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
永修县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
单位: 公顷
用途
区别 |
合计 |
商服用地 |
工矿仓储用地 |
住宅用地 |
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|
交通 运输 用地 |
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|
特殊 用地 |
||||||
小计 |
廉租房用地 |
经济 适用房用地 |
棚户区改造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 |
公共租赁房用地 |
限价 商品房用地 |
商品 住房 用地 |
||||||||
合 计 |
340.84 |
4.6 |
268.86 |
35.2 |
|
|
24.8 |
|
|
10.4 |
27 |
5.18 |
|
|
城市 规划区 |
105.7 |
2.5 |
68.5 |
16.6 |
|
|
10.3 |
|
|
6.3 |
15 |
3.1 |
|
|
城市规划区外 |
235.14 |
2.1 |
200.36 |
18.6 |
|
|
14.5 |
|
|
4.1 |
12 |
2.08 |
|
|
注:1、土地用途按照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(GB/T21010-2007)一级类统计;
2、未独立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,计划供地情况直接统计在城区规划区,不单独统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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