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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综合成本费用支付合同
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:
乙方:
根据《成交确认书》或《中标通知书》[ ] 号,乙方竞得了位于 以东、 以南, 以西、 以北,地籍号为 ,面积大写 平方米(小写 平方米)的国有土地使用权。地块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《出让宗地界址图》。该地块综合成本费用已经核实,现双方本着平等、自愿、诚实、信用的原则,就该地块综合成本费用的支付事项签订本合同。
第二条 该合同项下宗地综合成本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
元,(小写 元)。
第三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综合成本费用。
(一)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,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综合成本费用。
(二)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综合成本费用。
第一期 签订该地块土地综合成本费用支付合同后 天内,支付总额的 %,即人民币大写 元,(小写 元)。
第二期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,支付总额的剩余部分,
即人民币大写 元,(小写 元)。
第三期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,支付总额的剩余部分,
即人民币大写 元,(小写 元)。
分期支付土地综合成本费用的,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土地综合成本费用时,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利息。
(三)按以下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综合成本费用。
1. 收购土地补偿费或征用土地费用(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偿费、青苗补偿费、附着物补偿费)由乙方直接支付被收购或征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。
2. 综合成本费用扣除第1项费用剩余部分人民币大写
元,小写 元,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甲方。
第四条 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上述土地综合成本费用,逾期 10天不能付清的,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土地综合成本费的,同意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解除该幅地块的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,同时依据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。解除本合同和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后,乙方已支付的土地综合成本费和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,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。
第五条 本合同订立、效力、解释、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第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,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按本条第 款规定的方式解决:
(一)提交 * 仲裁委员会仲裁;
(二)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后,由双方法定代表人(委托代理人)签字盖章后生效。
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,甲方执叁份,乙方执叁份。
第九条 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( 农用地、 商住地、 工业地) 省太原市签订。
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,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: 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:
住所:金刚堰2号 住所:
法定代表人(委托代理人) 法定代表人(委托代理人)
签字: 签字:
电话:(0351)3586636 电话:
传真: 传真:
电报: 电报:
开户银行: 开户银行:
帐号: 帐号:
邮编:030002 邮编:
年 月 日
合同编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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